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重訴字第7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