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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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