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惇學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品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被告
果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庭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侯佳吟律師

謝怡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