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薛嘉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功浩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政德
陳吳壽菊
黃正宏
黃楊美玲
涂國安
曾素芬
涂宸昊
盧弘忠
宋勝楠
宋唐翠芳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傅冠群
汪小芬
黃世鴻
黃重崴
施劍輝
黃敏星
葉明勲
游宗華
吳榮新
張彩鳯
陳祈安
黃安婉
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聖光
陳陛齡
阿德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梅源海
王信力
李銀櫃
汪嬌燕
吳弘志
蘇節守
杜國源
劉梅娣
林榮三
曾採芳
欣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榮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宏昇
莊榮煌
石淑蘭
林光曉
劉成文
王曉真
林志行
江麗賢
吳狄釗
粘禮炘
郭素芬
張哲夫
紀桂麗
沈顯章
羅煥意
沈建融
郭明義
張素貞
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鄭博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簡順珠
李舜得
林振欣
蘇閔政
三井隆
富豐塑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蓉
前列三井隆、富豐塑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文雄
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金榮
許高彬彬
黃雅芳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俣悌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春生
李志明
鄭正忠
薛明德
林貴金
梁廷佐
劉文章
張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參本院卷第311頁)為憑,而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清單、本院答詢表(同上卷第339至345頁)可參,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