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許晶瀚

  • 原告
    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晶瀚 原告因請求請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禾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6萬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17萬101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程美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