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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給付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呂俐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筑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5,694萬8,784元部分及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7,082萬8,1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87萬9,335元(計算式:7,082萬8,119元-5,694萬8,784元=1,387萬9,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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