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照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上訴人應於1,200萬元之限額內,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上訴人應於1,200萬元之限額內,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