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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匡偉林修平張庭嘉

原告
羅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詩舜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告
李治
被告
黃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9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3月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兩造陳報被告何時收受原告民事準備㈢狀。
二、請原告說明112年6月27日民事準備㈡狀附表二之計算式內容
    為何?每月租金之計算式中所乘0.1為何?
三、請原告就被告113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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