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
- 上訴人
- 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春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0,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