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伊倫

抗告人
即原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對人
即被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相對人
即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