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修宗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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