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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呂鴻銘、呂淑真、呂聖真(下以合稱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3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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