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 原告
- 振業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振忠
- 原告
- 金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炳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明顯律師
- 被告
- 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正然
- 訴訟代理人
- 戴家旭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哲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077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1日北檢字112偵36986字第1139048863號函附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