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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振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振忠
原告
金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炳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告
太和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正然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代理人
楊哲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077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1日北檢字112偵36986字第1139048863號函附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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