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彥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鈺珺律師
- 被告
-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虎
- 法定代理人
- 王音之
- 被告
-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 被告
-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陸敬瀛
- 被告
-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昌衡
楊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