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裕涵
- 原告廖玉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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