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李雯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民 代 理 人 李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港) 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110年6月30日 285,152元 RC0000000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