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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聲請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訴訟代理人
許景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102-NF-0000000~102-NF-0000000 5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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