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 聲請人
-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吳雪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4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2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