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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邱于真

聲請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1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4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2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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