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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訴訟代收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民國111年4月7日、11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5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2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6個月 006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1年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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