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嚴湘芬(即吳佩書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吳杰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七十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七十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70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