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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7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嚴湘芬(即吳佩書之繼承人)
代理人
吳杰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七十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七十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70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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