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家慧

聲請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記民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26日  12,236,645元  AQ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