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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李家慧

  • 當事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記民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26日 12,236,645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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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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