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1號
- 聲請人
-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楊慧玲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04年11月10日 20,000元 FA0000000 002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楊慧玲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06年9月5日 10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