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0000000 002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3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4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5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6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7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500 008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