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林隆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C0000000~105NC0000000 1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