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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宇霖

聲請人
黃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Y-0000000-0 1 8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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