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56號
- 聲請人
- 黃宜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Y-0000000-0 1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