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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靜茹

聲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劉浩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政助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2月11日 3,450元 UI0000000 002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謝政助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2月11日 3,750元 U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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