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 聲請人
-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吳雪
- 代理人
- 江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屆滿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3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6月13日 002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4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7月13日 003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吳雪)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5月5日 18,000元 0000000 11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