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 聲請人
-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淑霞
- 代理人
- 陳世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22日 150,000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