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聲請人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代理人
陳世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程亞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10年9月22日 150,000元 AM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