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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莊森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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