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64號
- 聲請人
-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健珩
- 代理人
- 張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6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弘甫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1年5月28日 新臺幣 1,108,994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