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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聲請人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代理人
張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6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弘甫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1年5月28日 新臺幣 1,108,994元 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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