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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蕭如儀

聲請人
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孟騏
代理人
李蓮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昀盛有限公司/段潤萍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7月5日 16,150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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