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翁偉玲
- 當事人徐昊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徐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英屬維京群島商心動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盧偉雄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0年10月28日 4萬9800元 H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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