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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理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賢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27日 185,918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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