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易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001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5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9月2日 002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6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0月2日 003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7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1月2日 004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8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2月2日 005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9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