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盈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6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聯和採購有限公司/游錠程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248,580元 111年3月11日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