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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彭彥鈞(即彭智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林良霙(即彭智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78 1 1000 2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79 1 1000 3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0 1 1000 4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1 1 1000 5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2 1 1000 6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3 1 1000 7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4 1 1000 8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5 1 1000 9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6 1 1000 10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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