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33號
- 聲請人
-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編號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張 1000 002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張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