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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王 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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