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王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2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3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 004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