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代理人
-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1 日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鄭春綢、黃明章、陳柏誠、黃玉霞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9月5日 未記載 2,138,4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