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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源協企業有限公司(張鑑泉)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2月31日 74,901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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