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呂俐雯
- 當事人謝智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謝智宗(即謝勳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00 002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2011~68-ND-002020 10 10000 003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2041~68-ND-002050 1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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