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仲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國威(LEE KOK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