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芳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國威(LEE KOK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