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杰科技有限公司、鄭明麟、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門田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麟 相 對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352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3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