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季平、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文嘉、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季平 再審被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再審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