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珮菱、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朱威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珮菱 相 對 人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欄中「指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