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珮菱
- 相對人
-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威陵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對人欄中「指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