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余思穎、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虹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余思穎 相 對 人 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虹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9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 之內容,於127,0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鑫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等共188,000元,約定分期如附表所示之期數、付款期日及金額, 並至清償為止,上開款項均匯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經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12號、110年度抗字第334號准許就附表第1 至11期已屆期之債權金額合計61,000元扣除相對人已給付12,000元,在49,000元之範圍內准於強制執行。詎相對人今就附表第12至24期屆期(最後一期為111年11月20日)之債務 金額合計127,000元迄未給付,聲請人茲於127,000元之金額範圍內,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情,核予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件相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期數 付款期日 付款金額 1 109年12月20日 2,000 2 110年1月20日 2,000 3 110年2月20日 2,000 4 110年3月20日 5,000 5 110年4月20日 5,000 6 110年5月20日 5,000 7 110年6月20日 5,000 8 110年7月20日 5,000 9 110年8月20日 10,000 10 110年9月20日 10,000 11 110年10月20日 10,000 12 110年11月20日 10,000 13 110年12月20日 10,000 14 111年1月20日 10,000 15 111年2月20日 10,000 16 111年3月20日 10,000 17 111年4月20日 10,000 18 111年5月20日 10,000 19 111年6月20日 10,000 20 111年7月20日 10,000 21 111年8月20日 10,000 22 111年9月20日 10,000 23 111年10月20日 10,000 24 111年11月20日 7,000 合計 1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