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0號
- 聲請人
- 黃惠婷
- 相對人
- 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憲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534元,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0年12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成立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4,252元,於111年1月10日前給付80,718元(含110年11月工資40,090元、12月工資40,628元),同年2月15日前給付33,534元(含資遣費26,278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256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尚未給付資遣費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33,534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工退休金36,876元部分,上開調解紀錄並未記載調解成立,而是記載調解不成立,故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