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宋美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宋美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人健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依調解結果相 對人應於111年1月10日以前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5,361元、於111年2月15日以前給付資遣費11萬5,825元,詎相 對人僅給付上開工資,屆期仍未給付資遣費11萬5,825元, 且相對人始終未繳納勞工退休金4萬0,320元,共尚應給付15萬6,145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調解結果相對人應於111年1月10日以前給付工資3萬5,361元、於111年2月15日以前給付資遣費11萬5,825元共15萬1,186元乙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固堪認定無誤,惟相對人業於111年1月26日匯款3萬5,361元、於111年2月25日匯款11萬5,825元至聲請人帳戶,而已履行前開調解內 容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活存明細查詢表可佐,則聲請人就前開資遣費11萬5,825元聲請強制執行 部分,不應准許。 ㈡至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應給付勞工退休金4萬0,320元部分,依調解紀錄所載該部分未達共識,調解不成立,故此部分強制執行聲請,亦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