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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趙蘭香
相對人
立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臨 時

管 理 人 許家華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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