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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 原告
    黃承加
  • 被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承加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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