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承加、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承加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音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婕妤